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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贺海涛、谷金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海涛,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谷金,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海涛,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商贸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1111111-6。法定代表人:陈卫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谷金,男,1991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被告: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工业园区(三陵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02097426X。法定代表人:吴万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贺海涛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谷金、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贺海涛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海涛与被上诉人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原审被告谷金、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原则,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贺海涛住所地在丹阳市,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也在丹阳市,谷金、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丹阳市。依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本案除丹阳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贺海涛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葩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