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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洪斌与孙光磊、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斌,孙光磊,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52号申请人王洪斌,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被申请人孙光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苏杰,女,1985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洪斌因与被申请人孙光磊、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洪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光磊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4.9805万元。申请人王洪斌提供保险金额为24.9805万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营业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光磊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