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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佟翠霞与徐艺琴、珲春市英安镇八二村村民委员会、王福元、张传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佟翠霞,徐艺琴,珲春市英安镇八二村村民委员会,王福元,张传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翠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成,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艺琴,女。一审第三人:珲春市英安镇八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八二村。负责人:关守文,村主任。一审第三人:王福元,男。一审第三人:张传湖,男。再审申请人佟翠霞因与被申请人徐艺琴及一审第三人珲春市英安镇八二村村民委员会、王福元、张传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佟翠霞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佟翠霞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佟翠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芮海宏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生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