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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灵石县正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石县正昂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601号原告:灵石县正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法定代表人:张正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常青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董事长。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28号8幢C区10层22层。负责人:吴国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正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石县正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石县正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石县正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灵石县正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蔺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