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伟与兴仁县益发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兴仁县益发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605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兴仁县益发煤矿,住所地:兴仁县屯脚镇坪寨村。法定代表人:龚兴林。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富康国际商务公馆17层。法定代表人:叶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兴仁县益发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罗宁和人民陪审员 乔应高人民陪审员 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恭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