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胜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565号被执行人:陈胜林,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关于陈胜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判处陈胜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向房管、工商、车辆和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胜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5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兵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