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9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农集体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农集体经济联合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9017号原告:李某1,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于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2,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农集体经济联合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农村。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农集体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张龙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徐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