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31李新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见,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租住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兴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新见于2017年3月25日15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路的海韵花苑小区出发,沿鹤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香堂路交叉口时,车辆右前侧与同向在旁行驶的由朱和林驾驶的苏F×××××号货车左后侧发生轻微碰擦。被告人李新见将朱和林车辆拦下后与朱和林对质。朱和林认为被告人李新见可能饮酒,遂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双方带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鉴定,被告人李新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1mg/100ml。被告人李新见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新见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见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朱和林、周菊平等人的证言笔录,物证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照片,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路线图,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监控视频,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李新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新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见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李新见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