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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与熊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熊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064号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8号内B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277492。法定代表人陈益均。委托代理人冯立芳,该公司员工,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熊小华,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