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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盼盼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盼盼,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376号原告:徐盼盼,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陈勇,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徐盼盼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盼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借原告的现金8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做承揽建筑主体工程的包工头,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在2015年7月17日以前多次向我借现金80000元整,说是盖房子的工人急着要工资,我就把钱借给了被告,当时被告承诺几天就还,却到现在经我多次讨要未还,故特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现金80000元整。被告陈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及原告丈夫梁文明与被告陈勇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找原告徐盼盼及原告丈夫梁文明借钱。2015年7月17日,被告陈勇给原告徐盼盼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徐盼盼八万元整还款日期2016.7月17号借款人:陈勇2015年7月17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徐盼盼及原告丈夫梁文明多次催要,被告陈勇未偿还借款,2017年1月11日,原告徐盼盼起诉来院。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陈勇出具的借条、原告提供的户口本、被告和案外人梁文明的短信记录及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勇从原告徐盼盼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原告徐盼盼8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徐盼盼据此要求被告陈勇偿还拖欠的借款8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勇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徐盼盼的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