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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海花与闫红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花,闫红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933号原告:孟海花,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付(系孟海花之子),住汤阴县。被告:闫红梅,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孟海花与被告闫红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孟海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海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海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海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