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1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桑祥国、夏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祥国,夏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568号之二被执行人:桑祥国,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南,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华强,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祥国与被执行人夏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桑祥国本金及利息共计26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宁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