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450号原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袁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和好,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