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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450号原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袁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和好,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