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德芹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芹,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芹,女,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梅,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德芹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雪梅的房屋已被查封,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雪梅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在先法院处分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