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楚娟与颜伟祥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楚娟,颜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03民初583号原告:邓楚娟,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工作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城区工业区逸舒制药厂;被告:颜伟祥,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颜梓涛,归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双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夫妻感情破裂,且已分居快二年时间,原告认为与被告无任何可能再生活在一起。请求法院对原告上述诉讼作出依法判决。被告颜伟祥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颜梓涛归被告抚养,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邓楚娟与被告颜伟祥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颜梓涛(2011年6月29日出生)由被告颜伟祥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颜伟祥承担。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邓楚娟自愿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