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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磊与程成、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程成,程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04号原告:赵磊,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程成,男,1984年2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程长军,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赵磊与被告程成、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赵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退回187元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冬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洪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