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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祁重贵与翟庆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重贵,翟庆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500号原告:祁重贵,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国,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庆连,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祁重贵诉被告翟庆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祁重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重贵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重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祁重贵负担。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猛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