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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935巩某某与徐州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某,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巩某某,女,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金驹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巩某某与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巩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02150元及交付房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巩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依职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车辆,并指定由申请执行人保管,因车辆首封法院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发函要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移交处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答复称因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无法移交执行,暂无法进行处置。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7、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