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572号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55629975Q。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女,系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婧,女,系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9875522T。法定代表人刘玉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亮亮,男,系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全,男,系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