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2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顾燕艳、李铭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燕艳,李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2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顾燕艳,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李铭杰,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燕艳与被执行人李铭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