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惠迪商贸物流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正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建。被告:惠迪商贸物流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玲。本院在审理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惠迪商贸物流园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25元,减半收取101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2.5元,由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