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邵富财、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富财,黄文华,王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邵富财,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黄文华,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王玉琳,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执行邵富财与黄文华、王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文华、王玉琳未能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王玉琳相关账户冻结,划拨了5500元至我院账户,余款未能履行完毕。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东 陆审判员 方 优 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