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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秀山、姜在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山,姜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秀山,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姜在林,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马秀山与姜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在林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在林所有的位于安丘市景芝镇阳春路东侧房产一处(房产证编号:景芝私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别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