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8092苏州丰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特雷斯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丰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特雷斯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092号原告:苏州丰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育东,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特雷斯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发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吴士林,总经理。原告苏州丰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特雷斯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丰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丰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丰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9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69元,由苏州丰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