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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玉香与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香,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07行初2号原告赵玉香,女,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委托代理人谢龙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法定代表人:戚工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苏甲仁、刘海宇,黑龙江苏甲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香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不作为类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通过庭审,原告认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碾子山分局没有职权办理土地更名手续,为此,原告赵玉香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香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玉香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香承担。审 判 长  包兴国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春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芳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