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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文莉与王厚启、王苏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莉,王厚启,王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莉,女,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会计,住丰县。被执行人:王厚启,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执行人:王苏静,女,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刘文莉与被执行人王厚启、王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莉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厚启、王苏静支付人民币283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1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5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苏静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扣划2590元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文莉。3、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厚启、王苏静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王厚启、王苏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厚启、王苏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259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厚启、王苏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文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宝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