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天洪与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洪,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055号原告:徐天洪,男,生于1968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会理县云甸镇三岔路军区农场。法定代表人:齐安林,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天洪与被告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天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天洪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天洪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