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国军与焦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军,焦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88号之一原告:胡国军,男,1948年6月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焦长江,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胡国军与被告焦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胡国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军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由原告胡国军负担。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