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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国军与焦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军,焦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88号之一原告:胡国军,男,1948年6月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焦长江,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胡国军与被告焦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胡国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军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由原告胡国军负担。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