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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尤俊山与马树亮、王增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俊山,马树亮,王增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931号原告尤俊山,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马树亮,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增义,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尤俊山诉被告马树亮、王增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尤俊山负担。审判员  水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