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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民初1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谢作锋与杨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5民初11086号原告:谢作锋,男,1973年9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霄,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原告谢作锋与被告杨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谢作锋与被告杨霄的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双方亦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且当事人之间也未书面协议选择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梦琪书 记 员 孙小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