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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存柱、马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存柱,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217号申请人:董存柱,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辉,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董存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辉位于巩义市人民路126号3单元附24号、房产证号房产,并以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116号房产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辉位于巩义市人民路126号3单元附24号、房产证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董存柱位于人民路116号、房产证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董存柱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浩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