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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艳伟与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伟,王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639号原告:赵艳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0日,住西峡县。被告:王保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2日,住。原告赵艳伟与被告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保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理由:被告王保国于2014年6月14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于2014年12月偿还10000元,又于2015年底支付五个月利息,实际封息至2015年2月14日,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去向不明,本案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又不愿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艳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赵艳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海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