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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201号原告:梁某1,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2,女,1945年2月20日出生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某。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士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及被告梁某2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梁汝湖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石井街1号(证载顺德市勒流镇西华区二村,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府集建字[90]第06230621002**号,价值为70000元,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梁汝湖于1999年8月9日死亡,遗有房产一间,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石井街1号(证载顺德市勒流镇西华区二村,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府集建字[90]第06230621002**号)。梁汝湖的妻子黄少珍于2007年9月7日死亡,梁汝湖与黄少珍生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梁汝湖的父母均早于梁汝湖死亡,黄少珍的父母均早于黄少珍死亡,梁汝湖的兄弟姐妹有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两人,黄少珍没有兄弟姐妹。原告对梁汝湖与黄少珍承担了主要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有权取得梁汝湖的遗产,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梁某2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被告对此没有异议。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民委员会无答辩。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房地产评估报告书1份、公证书2份、西华村委会证明2份,常住人口底册1份、墓位证明复印件1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且被告对其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被告梁某2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梁汝湖(1999年8月9日去世)与黄少珍(2007年9月7日去世)为夫妻关系,且为对方的唯一配偶。梁汝湖与黄少珍生前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该两人死亡。涉案房屋登记在梁汝湖名下,梁汝湖和黄少珍就涉案房屋没有留下遗嘱或签立遗赠抚养协议。原告梁某2及被告梁某1对黄少珍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再查,原告梁某2及被告梁某1与梁汝湖为兄弟姐妹关系。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梁汝湖名下,梁汝湖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黄少珍,黄少珍生前未就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黄少珍现已去世,故涉案房屋为黄少珍的遗产。黄少珍就涉案房屋如何继承没有留下遗嘱或签立遗赠抚养协议,且黄少珍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由于原告梁某2及被告梁某1对黄少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原告梁某2及被告梁某1可以参与涉案房屋的分配。关于继承涉案房屋多少份额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证明黄少珍主要由原告梁某2及被告梁某1尽抚养义务,且被告梁某2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黄少珍所在的基层组织即第三人对原告主张继承涉案房屋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其对此放弃主张权利,即除原告外无其他人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石井街1号房屋(证载顺德市勒流镇西华区二村,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府集建字[90]第0623062100278号)由原告梁某1继承并归其所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