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中伟与姚中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中伟,姚中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31号申请人姚中伟,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执行人姚中旗,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姚中伟诉姚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中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中伟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中旗以其名下的位于义马市新岗街饲料公司家属院南楼2单元4楼西户房屋一套抵顶给姚中伟,以抵偿本院(2017)豫1281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81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