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469溧阳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昆仑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8037963T。法定代表人:沈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俊,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嘉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开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78865。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经理。溧阳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嘉丰组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阴市嘉丰组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456.4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江阴市嘉丰组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内履行法定义务。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9790元。三、通过溧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四、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9790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481民初8575号事判决书的确认的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