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文强、段继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强,段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强,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大专文化,住祥云县。被执行人:段继新,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本院在执行张文强与段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段继新现下落不明,并且经查询,其无银行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南骏牌云L×××××虽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却无法实际控制,登记在段继新名下的房屋已被另案保全,暂时无法处置,现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执行标的额146500元及利息,返还受理费3300元未能执行。经征求申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