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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启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启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7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桥水都商厦B幢二楼。法定代表人:蒲泳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玉平,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启云,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启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伟审判员  谯斌审判员  郑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