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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登高,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凤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军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