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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与许小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许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第29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科技南八路博泰工勘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068063。负责人姜琪,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刘明,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小兰,女,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嘉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