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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蓝炳辉、林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炳辉,林结文,刘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蓝炳辉,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结文,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刘瑞香,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蓝炳辉于2017年1月2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结文、刘瑞香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炳辉与被执行人林结文、刘瑞香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的惩治措施。在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70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林结文、刘瑞香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