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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美香与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香,刘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774号原告李美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金娣,女,汉族。被告刘明生,男,汉族。原告李美香为与被告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金娣及被告刘明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明生因急需资金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李美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明生辩称,因被告还款能力有限,被告可以归还本金,利息无能力承受。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刘明生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美香借款40000元,并且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美香手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正。今借人:刘明生,2015年9月30日”。嗣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故而起诉。以上事实,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和通话录音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明生向原告李美香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明生有义务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依法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明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的2%月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明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美香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直至款清时止);如被告刘明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明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叁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泉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