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安广有、张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安广有,张昱,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87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怿君,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广有。被告:张昱。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法定代表人:叶文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安广有、张昱、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广有、张昱、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922.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广有、张昱、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922.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