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献波与李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献波,李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33号原告:马献波,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林海,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献波诉被告李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献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献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献波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