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献波与李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献波,李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33号原告:马献波,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林海,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献波诉被告李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献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献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献波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