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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丽珍与程天芳、高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珍,程天芳,高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05号原告:吴丽珍,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程天芳,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银平,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吴丽珍与被告程天芳、高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爱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丽珍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吴丽珍负担。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薛由佳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