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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涛与被告李坤、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涛涛,刘强,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42-2号申请人:王涛涛,男。被申请人:刘强,男。被申请人:李坤,男。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64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对被申请人李坤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坑镇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根据案件需要,需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6221888060012454689的账户。解除被申请人李坤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坑镇支行6230271000008961509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明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