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荣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周某某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负责人:王嘉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时,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兵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代理审判员 李淇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健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