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纪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琴,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纪光,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晓琴与被执行人纪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2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纪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晓琴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纪光给付赔偿款78102.72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纪光给付赔偿款共计35000.00元,执行费共计400.00元,其中225.00元由被执行人纪光缴纳,其中200.00元由申请人王晓琴缴纳。被执行人纪光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晓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25.00元已由纪光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