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加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加贵,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家住安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加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加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晚,被告人陈加贵窜至安吉县某镇某自然村王某家,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窃得王某放置在家中的一台美的牌电压力锅。经鉴定,该被盗电压力锅价值人民币333元。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加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加贵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洪某、朱某、戴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加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加贵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加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