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登容与陈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容,陈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608号原告:张登容,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圣刚,女,1953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容与被告陈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容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登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