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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461金德中与袁达凤、扬州市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中,袁达凤,扬州市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德中,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袁达凤,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市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法定代表人:袁达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金德中与扬州市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袁达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德中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德中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德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